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內蒙古安保集團安全教育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法律責任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內蒙古安保集團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辦理變更的;(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三)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開展保安培訓的。 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內蒙古安保集團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