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由依法設立的企業、組織提供的專業化安全防范服務及相關服務的行為。保安服務一般按照合同約定,采取門衛、守護、巡邏、押運、隨身護衛、人群控制、技術防范、安全咨詢等形式,保護客戶人身、財產和信息等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二、保安服務基本要求
1、保安服務操作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進行,并遵守主管行政機關的有關管理規定。屬于保安服務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按本標準實施,不屬于保安服務職責范圍的事項,依法交有關部門處理。
2、保安服務公司應依照約定合同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內蒙古鐵甲安保集團維護客戶單位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或減少客戶受到不法侵害或災害事故的發生,有效避免因服務提供方或保安員責任造成客戶損失,以滿足客戶的安全需求。
3、保安服務公司應向客戶單位提供服務的真實信息,包括公司的類別、資質、保安員的等級和素質狀況、提供服務的種類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費用等。對客戶提出或詢問的有關問題,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給予明確的答復。
4、保安服務公司根據客戶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務種類中的一種或數種服務,如客戶有特殊需求,在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視情況另行約定。
5、保安服務公司根據客戶要求或保安服務的需要,可分別或聯合采用人防、技防、物防和犬防等手段,內蒙古鐵甲安保集團電話維護客戶合法權益。